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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請求權-如誤溢繳遺產稅的退稅請求權

公法請求權-如誤溢繳遺產稅的退稅請求權

2022-01-28 00: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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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庭新進實務統一見解 - 公法請求權消滅時效時間及起算—#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大字第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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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所享有公法請求權(如誤繳或溢繳遺產稅或土增稅款退稅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如何計算適用及其起算時點?究竟是誤溢繳稅款時點起算時效期間?及無時效期間的適用或可類推適用民法的15年時效?抑或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如法律無特別規定,即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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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於109.11.25出爐的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大字第4號裁定,針對以前部分分歧的實務說法所為的統一見解,認為現行於98.01.02修訂生效的 #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 並無規定退稅請求權之時效期間及起算日,但嗣後於102年5月24日修正生效之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針對人民對行政機關公法上請求權業已規定10年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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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若納稅義務人就於98年1月23日新修訂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 項生效前之溢繳稅款(如98.01.02發生誤繳或溢繳遺產稅),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4項規定,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即無時效期間)。但若於102年5月24日以後始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 項行使退稅請求權,將受限102年5月24日修正生效之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關於 10 年時效期間之規定,基於法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原則考量時效期間應自102 年5月24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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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人民雖在98.01.02發生誤繳或溢繳遺產稅的情事,且於102.05.24以後始向稅捐稽徵機關主張退稅請求權,雖然有10年時效期間的適用,但10年時效期間的起算時點,應為102.05.24,亦即應於112.05.23消滅時效始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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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策法律事務所(#葉耀中律師)誠懇建議民眾對於自身權利要適時尋求法律救濟或專業律師詢問,因時效期間不只公法請求權,包括民事及刑事均有相關規定,如民事請求權 消滅時效一般為15年,支票僅有1年、本票3年,另有2年及5年的時效期間,#協策法律事務所(#葉耀中律師)於接辦眾多案件的過程,往往常遇到未必是當事人的主張及權利沒有理由,有時反而是因為當事人拖了太久時日,先前一直未能適時去主張權利,來委託時卻已超出法律所規定主張權利的期間,導致權利消滅或債務人取得抗辯不給付的權利,徒呼可惜及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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