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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 從這裡看

借名登記? 從這裡看

2022-01-19 16:40:15
由於法律規定須向地政機關登記才能取得房屋或土地的所有權,但有許多時候真正的所有權人可能基於某些原因,無法將房屋或土地的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進而借名登記到別人名下,這時就會形成「謄本上的登記名義人不是真正所有權人」的情形,如果之後真正所有權人要請求將房屋或土地登記在自己名下,可能會有許多問題發生,因此就讓我們來了解借名登記契約!
一、 什麼是借名登記?
雖然實務上不乏許多借名登記契約,但目前民法對於「借名登記契約」這個概念無相關規定,因此借名登記契約是由法院解釋而來,而目前最高法院關於借名登記的定義如下: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參最高法院99台上1662號判決)。
二、 借名契約如何成立?是否需要簽書面契約?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所以出名人(謄本上的登記名義人)與借名人(真正的所有權人)間,不論是有簽立書面契約,或是只有口頭約定,只要雙方約定好,就可以成立借名登記契約。
三、 要如何請求將房屋或土地的登記名義人變更為真正所有權人?
出名人與借名人雙方說好,一同去地政機關變更登記即可,但如果出名人不肯配合,此時就須要提起訴訟,請求出名人(登記名義人)將房屋或土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給借名人(真正所有權人)。
四、 若提起請求出名人將房屋或土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給借名人的訴訟,可能需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參上述第二點,如果雙方有簽立借名登記的書面契約,此時勝訴的機會將會大幅提高。但如果雙方無簽立借名登記的書面契約,此時就要以其他方式來間接證明請求人才是真正的所有權人,例如買受房屋或土地的出資者是誰?是誰在使用、管理?房屋稅或地價稅的繳納者是誰?如果房屋或土地有出租,是誰在收租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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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處理過先生主張自己才是房屋所有權人,要請求太太將房屋移轉登記給先生,但因為雙方是夫妻,所以也沒有簽立書面契約,因此只能用間接證明的方式來證明先生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所幸經過葉律師的協助下,法院認定先生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而命太太應該要將房屋移轉登記給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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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看似簡單,但其實裡頭暗藏許多法律問題,因此如果遇到借名登記的問題,建議大家還是要詢問律師,才能有周全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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