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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新制打房 買屋借名登記 恐鬧糾紛

生活法律/新制打房 買屋借名登記 恐鬧糾紛

2020-12-25
央行8日對房市祭出選擇性信用管制,公司法人、自然人、購地貸款與餘屋貸款,都有貸款成數限制,這不是政府第一次打房,過去就有為了規避而衍生不少買屋借名登記糾紛,消費者可要小心。
借名登記簡單來說,就是找人頭掛名。近來房市加溫,有人借用自己親友買房,用來規避打房的信用管制等措施,但親如兄弟、母子、睡在枕邊的愛人,都可能因借名登記糾紛鬧上法院撕破臉。
新北市板橋區詹姓男子名下有多筆房產,以收租維生,他在1999年時購置一筆房產出租,擔心稅金負擔大,先借名登記在父親名下,後來父親身體不佳,他又將該筆房產以贈與方式登記在弟弟名下。
未料,詹姓男子的胞弟在2012年間,以權狀遺失為由申請補發,將房子贈與妻子,詹在房客告知後告上法院,最後法院以購屋交涉、付款都是詹出面,認定是借名登記,判詹的弟媳需返還房產。
大陸籍高姓婦人在2002年間與台灣林姓男子結婚,5年後購房自住,因礙於自己陸配身分及丈夫有卡債,將房產登記在丈夫與前妻所生的兒子名下,未料丈夫過世後,丈夫兒子要趕走她,她氣得告上法院。
法官檢視,林姓男子當時負債150萬,且房款都是由固定4、5萬元收入的高姓婦人所支付,判林的兒子需返還。
律師徐承蔭說,民法上有「公示原則」,不動產物權登記所有人是誰,就先推定該人就是不動產所有權人。因此借名登記者,如果出名人否認的話,借名人必須要負舉證責任。

央行出手打房限制法人、自然人的貸款成數,欲購屋投資的民眾也會在看屋時,向房仲諮詢意見。記者陳宏睿/攝影




確保權益 借名最好有證人 寫委任契約
記者陳宏睿/台中報導
借名登記產生的糾紛頻傳,借名人如何確保自己權益?律師徐承蔭表示,借名登記的情況很多,包括借名登記股票、車輛等動產,以及房屋、土地等不動產。主張借名登記者,必須自己負擔舉證責任,所以在借名時候,最好有其他證人在場證明,或者白紙黑字寫下委任契約。
徐承蔭說,「借名登記」者指的是,當事人約定將自己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但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就該財產做出名登記的契約,成立側重在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如果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應賦予無名契約的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的相關規定。
台中市中信房屋文心河南店長陳珮甄說,不少客戶詢問,如果手上有多間預售屋,新規定上路後,貸款成數跟當初談簽約時不一樣,該如何處理;若客戶已經跟建商簽了預售屋合約,有的建商會讓客戶在合約上改名,來做房屋貸款,客戶只要支付總價千分之一「換約費」即可。
陳珮甄說,換名的目的通常是為了取得較高的貸款成數。但若是客戶自己本身沒有辦法貸款過戶,建商會要客戶自己想辦法調頭寸,否則就要付出一筆違約金,金額可能是買賣總價金的15%至20%。

資料來源:聯合報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09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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