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律師,我跟留召國分居好幾年了,添晴也都由我單獨扶養,添晴的生活費都我出,留召國一毛錢都沒給,請問我可以跟留召國請求他應該負擔的扶養費嗎?
1.未與子女共同生活之父或母亦負有扶養子女之義務: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係本於父母子女之身分關係而當然發生,由父母共同提供未成年子女生活及成長所需,與實際有無行使親權或監護權,不發生必然之關係,故未與子女共同生活之父或母亦負有扶養子女之義務。
父母應依各自之資力,對未成年子女負扶養義務,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均應分擔,未成年子女若由父母之一方單獨扶養者,自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他方償還代墊其應分擔之扶養費用。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99號判決意旨參照)
所以瞧安,妳可以依不當得利的規定,向留召國請求他本來就應該要負擔的扶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