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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著作權法第87條及第93條條文修正草案

立法院三讀通過著作權法第87條及第93條條文修正草案

2022-01-24 06:4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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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重點:
因近年來部分市售的機上盒或 APP 應用程式,提供民眾便捷管道連結侵權網站收視非法影音內容,業者藉機以收取月租費或賣斷機上盒的方式謀取暴利,嚴重損害著作財產權人合法權益,進而影響內容產業之發展。為落實智慧財產權之保護,本次修正草案增訂下列三種侵害行為,應科以民、刑事責任:
(一)侵害行為
1️⃣
第一種情形為提供公眾使用匯集侵權著作網路位址的電腦程式,例如:將匯集非法影音網路連結的 APP 應用程式(俗稱追劇神器)上架到 Google Play 商店或 Apple Store等網路平臺給民眾下載使用。
2️⃣
第二種情形為沒有直接提供電腦程式,而是行為人另以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下載使用電腦程式,例如:製造或銷售的機上盒雖然沒有內建上述的追劇神器,但卻提供指導或協助民眾安裝。
3️⃣
第三種情形是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可以連結侵權著作電腦程式的設備或器材,例如:製造、進口或是在市面上銷售內建非法追劇神器的機上盒。
(二)民、刑事責任
1️⃣
.增訂電腦程式提供者之法律責任:
對於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內容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對公眾提供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例如:可連結非法影音內容的 APP),而受有利益者,視為侵害著作權之行為。(修正條文第八十七條)
2️⃣
.配合修正增訂刑事責任:
為有效規範不法電腦程式之提供者,如有違反者視為侵害著作權之行為亦應科予刑事處罰,以有效遏止網路侵權行為。(修正條文第九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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