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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購買權>  - 實戰眉角系列

<優先購買權> - 實戰眉角系列

2022-01-23 20: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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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策法律事務所(#葉耀中律師)承辦眾多有關行使優先購買權合法與否的訴訟及函文的通知往還程序,有時出賣的共有人與原買受人為避免優買權人行使優買權買走土地,會在優購通知函文或原本的買賣契約設定一定的條件門檻,如需付一定比例款項始取得優買權,或通知較高的買賣價金或如本文合併多筆土地同時出賣……等等不一而足,實務也因此衍生不少優先購買權合法取得與否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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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本文問題,以往法院實務判決認為,多筆土地合併於一次交易同時買賣,為原買賣雙方成交之「買賣條件」,任何一筆土地之共有人欲就多筆中之任何一筆地號主張優先承購權,則另外其他筆要附帶「合併購買」,因為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本即須係在 同一條件之前提下始得主張,而其條件為何?當然應依買賣雙方約定之內容定之,則於買賣雙方約定之交易條件為數筆土地一併買受時,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亦須以相同條件行之,與法律之意旨並無不符,亦非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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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依108.01出爐的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34號民事判決,就此表示了不同以往見解,認為是否要合併購買,始得謂係合法行使優購權,非可一概而論,而應就下列標準具體觀察判定:
1.原買賣雙方之意願及利益
2.共有土地及非共有土地之客觀上經濟價值
3.土地整體之利用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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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此一新出爐的最高法院實務判決見解等同將多筆土地合併出賣時,對於優先購買權若僅對於一筆或全部主張是否合法的問題,拉回到給法院法官依個案情節來具體衡量判斷,如此反將可能衍生更多的訴訟糾紛,因在未經法院為終局判斷前,各方均將各持理由認為自己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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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策法律事務所(葉耀中律師)誠懇建議,出賣土地或房屋如遇到優先購買權人的情況,應事先諮詢具備不動產及地政實務專業經驗的律師,因不論是通知優買權人的函文、主張行使優買權的函文內容或前置買賣契約內容的簽訂…..等等,均涉及專業法律解釋及攻防的安排,牽一髮動全身,影響優買權人取得優買權與否及後續訴訟的勝敗甚鉅。
#協策法律事務所
#主張行使優購權的回函內容很重要

圖片來源:https://kknews.cc/house/2axqxo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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