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Q&A
- 不動產租賃 -

不動產租賃

Q: 租賃一定要簽訂書面契約嗎?

原則上一年以下租期之不動產租賃契約不以書面契約為必要。
另依民法422條,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Q:押金數額?

依照土地法第99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租賃住宅部分之押金數額限於「二個月」以內,非租賃住宅部分無此限制,押金數額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Q:租屋的修繕責任?

依民法429條規定,原則上由出租人負責,但出租人仍可於訂立租約之時,特別約定在特定情形下由承租人負責。

Q:出租人不願意修繕怎麼辦?

承租人仍需定相當期限,催告(書面或口頭通知)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民法第430條參照)

Q:出租人在租約未到期前不租了,可向承租人主張終止租約並收回房屋嗎?

若契約內未約定提前終止租約條款,除非符合土地法第100條規定之各項法定事由,出租人不得如此主張。
另關於租賃住宅部分,若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所列之情形,亦得提前終止租約。

Q:出租人死亡,是否影響租賃契約?

不影響。出租人的繼承人依繼承法理,概括承受原租賃契約之所有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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