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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Q&A
- 不動產租賃 -
不動產租賃
Q: 租賃一定要簽訂書面契約嗎?
原則上一年以下租期之不動產租賃契約不以書面契約為必要。
另依民法422條,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Q:押金數額?
依照土地法第99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7條
規定,租賃住宅部分之押金數額限於「
二個月
」以內,非租賃住宅部分無此限制,押金數額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Q:租屋的修繕責任?
依民法429條規定,原則上由出租人負責,但出租人仍可於訂立租約之時,特別約定在特定情形下由承租人負責。
Q:出租人不願意修繕怎麼辦?
承租人仍需定相當期限,催告(書面或口頭通知)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
不為
修繕者,承租人得
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
,而請求出租人
償還
其費用或於租金中
扣除
之。(民法第430條參照)
Q:出租人在租約未到期前不租了,可向承租人主張終止租約並收回房屋嗎?
若契約內未約定提前終止租約條款,除非符合
土地法第100條規定
之各項法定事由,出租人不得如此主張。
另關於租賃住宅部分,若符合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
所列之情形,亦得提前終止租約。
Q:出租人死亡,是否影響租賃契約?
不影響。出租人的繼承人依繼承法理,概括承受原租賃契約之所有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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