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部分應分為三個階段討論:
1. 在斡旋議價期間內,賣方尚未同意出價:
在斡旋議價期間內,只要賣方還沒同意出價,即屬賣方尚未承諾之情事,斡旋金尚未轉為定金,在斡旋契約書上無其他之約定下,買方原則上可以隨時反悔不買,並請求仲介業者返還該筆款項。
2. 在斡旋議價期間內,賣方同意出價並收受斡旋金,但尚未就買賣契約必要之點(如定金比例、付款方法、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期、標的物交付、尾款給付之擔保)達成合意:
此部分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7號民事判決之意旨,因買賣契約尚未成立,則斡旋金自未轉為定金之性質,買方仍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3. 在斡旋議價期間內,賣方同意出價,且已就買賣契約必要之點達成一致:
在此階段,若買方在可歸責事由下,拒絕履行,斡旋金已轉為定金之性質,賣方有權依民法第249條沒收該筆斡旋金。